工作记录是核查事项从受理到交付的完整过程留痕。这一页把记录里有哪些字段、字段怎么填、记录怎么留存与调阅、哪些内容在委托方确认后可以对外说明讲清楚,方便委托方在沟通前判断记录能提供什么凭证。
记录字段构成
一份完整的工作记录按填写顺序排列字段,字段之间互相引用,任何一项都不能单独成立。下表按记录表实际排列顺序说明每个字段记录什么、由谁填写,方便委托方在调阅时快速定位。
| 字段 | 填写说明 |
|---|---|
| 事项编号 | 受理时生成,同一核查事项在全部记录、说明与后续沟通中沿用同一编号,不因阶段推进重新编号。 |
| 来源清单 | 逐条登记信息来源的公开位置、采集时间与来源等级,等级判定依据口径说明页的来源分级规则。 |
| 原文摘录 | 摘录与核查事项直接相关的表述,保留原始措辞与上下文,不做改写、概括或情绪化标注。 |
| 比对结果 | 记录材料之间的相同点与差异点,差异部分注明依据哪一份材料判断,不作倾向性结论。 |
| 复核意见 | 由口径复核岗位填写,说明比对结果是否成立、表述是否越界,以及需要补充的材料方向。 |
| 委托方确认 | 记录委托方对阶段产出的确认时间与确认范围,未确认的部分在记录中标注为待确认。 |
留存与调阅规则
记录留存以“事项可追溯、材料不流失”为目标,不设对外公开的固定期限承诺。下列三条规则说明记录怎么存、谁能调、调阅时看什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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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事项归档留存
同一核查事项的记录、阶段产出与委托方确认材料归入同一档案,不与其他事项混放,避免调阅时出现材料串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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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阅需说明用途
委托方调阅本人事项记录时说明用途与范围,工作人员按用途提供对应部分,涉及第三方信息的段落单独标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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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阅以记录为准
后续沟通或说明以记录登记的内容为准;口头沟通中未写入记录的内容,不作为阶段产出的依据。
可公开范围与保密字段
记录中的内容并非全部可以对外说明。判断标准看两点:是否涉及委托方身份与未公开材料,是否超出已确认的阶段产出范围。下面两栏分别列出可以对外说明的部分和需要长期保密的部分。
可公开范围
- 经委托方确认的核查说明中已写明的事实陈述部分。
- 来源清单中已公开可查的信息位置,用于说明核查依据。
- 阶段产出的形式与交付时间,不涉及具体表述内容。
保密字段
- 委托方身份信息与委托关系本身,未经同意不对外提及。
- 委托方提供的未公开材料及其摘录内容。
- 复核意见中的内部分析过程与待确认事项。